“為“婦女”正名:婦女解放的延安道路”
[導言]三八婦女節來自西方,1924年在中國共產黨的策劃和組織下,中國婦女首次舉行了三八節紀念活動。 在申論中,在婦女解放觀念傳入中國的過程中,中共對此作出了重要的理論解釋。 20世紀40年代,以延安為中心的抗日根據地婦女解放實踐形成了許多值得重視的經驗。
本文以抗戰時期延安地區面臨的大量婚姻家庭問題為首要討論對象,分析來自不同性別群體、農村社會、政黨政治的不同需求如何共同參與婚姻家庭糾紛的處理,從而構建不同的婦女解放方案。 以聯合和斗爭家庭統一戰線為宗旨的婦女解放方案的最終形成,將利用婦女參加生產的中介,形成家庭內外兩股力量的互動,在性別協商中兼顧各方利益,探索重構更加平等的家庭結構。
在目前的知識生產體系中,關于性別與階級關系的問題一直是理論上的難點之一。 另一方面,根據經典馬克思主義的理論邏輯,女性解放一般被放置在階級解放的框架中,被認為必須與其比較有效地結合才能實現,這在無產階級革命的框架中構成了女性解放的實踐指南。 另一方面,從后冷戰時期女性主義的通常角度來看,與現有階級革命相聯系的婦女解放實踐,被指責只是蟄伏在階級解放的邏輯上,懸掛在后者身上、中斷和取消。 為了回應這個重大的理論問題,革命中國從20世紀20年代就擁有的在階級革命框架內推進婦女解放的豐富的歷史實踐經驗,顯然需要被珍惜或者被激活。
在筆者看來,對性別和階級關系的理解,不僅僅是站在階級革命和女性主義的單一維度上,而是立足于具體的歷史語境,在結構化的視野中,探索了兩者真正有效的談判和讓渡機制,真正用單一的理論資源無法推進的性別問題處理 在這方面,應該說20世紀40年代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以延安為中心的抗日根據地的婦女解放實踐提供了值得總結的歷史探索。
無論是在國家一體化以前流傳下來的鄉土中國語境中,還是在晚清降臨的民族國家框架中,家庭無疑被視為最基本的社會結構單位①,也是家長制/夫權制發揮作用的社會基礎。 因此,當階級革命用重建社會的巨大能量刺傷鄉土中國,引來革命所需的社會化新人時,如何有效解決家庭顯然應被視為關系到新國家想象的重要命題。
特別是在必須置身于抗戰這一特定民族危機的情況下,同時推進階級革命和民族革命的雙重使命下,家庭面臨著具有內在矛盾性的雙重挑戰。 由于很多青壯年男性必須上戰場,所以有必要維持戰時缺失的家庭,穩定抗戰根據地的基礎社會。 另一方面,只有通過家庭革命推翻父權制/夫權制,才能激活女性的活力,組織以女性為主體的大規模社會生產以支撐戰爭。 如何在穩定與革命、個人與家庭、民間倫理與婦女解放之間尋找狹隘的平衡空,顯然不僅是基礎社會如何有效重組,更成為檢驗雙重革命正當性的重要方面。
延安時期的婦女解放經驗有必要在這個背景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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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1年6月10-11日,《解放日報》將丁玲創作的短篇小說《夜》分兩天連載。 然而,這部4000多字的小說卻用隱含而凝練的筆調刻畫了來自問題家庭煩惱的農村基層職工何華明的形象,并把延安時期的婚姻家庭問題推向了舞臺。 雖然夸我自己是女性,我比別人更了解女性的缺點,但我作為一個更了解女性痛苦的[1]女作家,丁玲在充滿女知識分子敏銳注意和細膩感情的小說中,顯然越來越多地體貼主人公何華明。
在艱苦的行政工作和荒蕪的農田之間掙扎,試圖擺脫一個普通農民向有覺悟、有能力的基層運營商的角色的過程中,何華明自己已經感到操心、無力應對。 更令人苦悶的是,年老妻子難以忍受的家庭瑣事,以及年輕貌美的女同事患同樣疾病,也面臨著同情般的感情誘惑。 最后,何華明不行,侯桂英,你快成為議員了,我們是干部,作為這樣的公眾人物,自覺抑制著自己強烈的出軌沖動,但很明顯,這并不是真的處理問題,而是引起何華明情欲漣漪的最初源泉, 只注意到來自階級相反的地主發育得很好的女兒清子,何華明的階級意識和公家身份認識并沒有想象中那么強烈,還是很容易在日常生活中遇到挑戰,只能說也有天生自然化的男性身份所隱藏的危險。
從這個意義上講,只能說婚姻家庭問題只是暫時擱置了,由此引起的劇烈的性心理變動才是不可避免的,也很難克服。 這種反差表明,家庭在延安基層社會面臨的危機,是以家庭為賽場的民間行業未能適應以階級革命為導向的公共行業的變革而引發的危機,也是家庭成員角色因這種適應度的不同而產生的關系分裂的危機; 在我個人從鄉土中國到革命中國的旅程中,既是新的主體構建尚未完成的危機,也是個人明顯的歷史使命與內在的生命欲望未能較為有效結合的危機。
因為在這個語境下,作為危機的象征也是結果,被革命召喚的主體應對婚姻生活的困境,就變得意義重大。 丁玲明明發現了這個問題的重要性和很多復雜性內在,但是如何比較有效地解決呢,明明沒有覺得何華明可怕的東西發生在自己身上。 他幾乎要做可怕的事。 他可以什么都不怕。 但是,在突然另一個東西壓住他的瞬間,敘事者更加強調主人公的軟弱和無力,是個人情感拷貝必須置于公共利益框架中加以考慮而產生的恐懼感和規律的訓練感。 可以看出,在家庭問題的處理建筑利用歷史主體這種恐懼感和紀律訓練感的時候,丁玲依然自覺地暴露出作為城市女性知識分子來到不熟悉的陜北農村時無法克服的內在思想困惑:
另一方面,她通過挪用革命和戀愛的革命文學經典模式[2],探索了公共行業對民間行業的介入和干涉,以及政治化的個人自主合作解決婚姻家庭問題的模式。 另一方面,對孤獨苦悶的主人公的同情,揭示了丁玲是越來越多,還是繼承了五四個人主義的底蘊,潛藏著城市精英知識分子的革命政權、對集體的反思、對個人的人道主義同情。 因此,主人公渡過危機的解決,停留在通過政治克服情欲、偏向個人自律的二元對立模式上,沒有設想到會與落后的妻子合作,改變有問題的家庭本身。 這樣,過分依賴個人,即使是革命的個人,期待個人自覺的婚姻家庭問題的解決顯然也很難治愈,根本無助于構建處理問題、構建抗戰結構所需的革命家庭。
相比之下,1941年6月15日在《華北婦女》創刊號上發表了趙守攻的小說《男女平等》,其解決的主題素材與《夜》相近,但宗旨卻大不相同。 正是像男人一樣的勞動英雄邱桂香也面臨著家庭和工作之間不可調節的矛盾。 她以工作為重,以政治學習為理由拒絕接受以前流傳下來的賢妻時,向顧婦救會秘書和區長求助,發現區長懲罰丈夫所用的10個大洋罰款一下子無法接受,家屬不得不忍受這種罰款的困難。 因為最終,她選擇了原諒丈夫來修復兩人之間的緊張關系。 丈夫和區長也各自認識到自己方法的不完備,分別道歉。 小說以大喜大團圓結束。
小說整體無論是故事還是人物塑造都很粗糙,但從趙樹理所說的問題小說②的意義上講,與“夜晚”不同,提供了更現實的農村核心家庭解決構想的邱桂香,從一開始向女性救助會和基層政府求助,到自己和丈夫和好,家庭問題的解決經歷了一個由外到內的過程 最終,借著對一榮、一損、家庭完整的理解,通過將公共行業的男性和家庭行業的女性聯系起來,邱桂香放低了姿態,探索了處理家庭問題的現實途徑。
這部小說有趣的地方應該說是依賴單一的地方政府和婦女救助會這一外部組織的力量觸及到了解決婚姻家庭問題的有限性。 如果說組織力量可以從政策法規上支持夫妻間對立的處理,那么罰款這樣剛性的方法一旦落地,在法理上是完全合理的,但在人倫的意義上卻偏離了危機,激化了矛盾,最終使處于被壓抑境遇的女性處境更加不自然 邱桂香最終回到家庭內部的倫理層面,為了再次結合賢妻良母以前流傳的責任,緩解家庭矛盾,積極選擇了與泥的委托方法。
這個方法當然不惡毒,但這并不能說明這個深刻的事實。 在貧困壓倒一切、個人尊嚴得不到保障的前提下,清晰的非價值評價必然會受到自古以來流傳的習俗的挑戰,并不一定適用于家庭關系的解決。 公共行業的政策法規也不一定會推動家庭問題的妥善處理。 因為這個家庭問題的處理似乎只能回到家庭內部用家庭倫理法則來解決。
但是,基于這樣的前提考慮和解決家庭問題后,男女平等似乎又成了反諷的紙張烏托邦。 革命有能力介入家庭改變以前流傳下來的家庭權力結構和性別秩序,真正實現家庭內的民主和平等嗎? 革命女性只能以公共場合和民間行業分裂的雙重標準來定位,還是女性解放可以留在公共行業內卻不能改變婚姻生活內通行的男尊女卑自古以來就流傳的規律,顯然這直接影響了階級革命的合法性和比較有效性的構建
可見,無論是被動解決還是主動解決,在整風運動開展之前的延安,家庭問題,特別是核家庭的夫妻關系問題成為了小說家備受關注的主題素材之一。 如何定位家庭,如何定位以夫妻關系為核心的家庭關系,雖然因筆者而異,但其基本想法似乎沒有曲解。
如果立足于新的個人需求,特別是當這種個人需求在很大程度上順應了革命對人類的社會形骸化的要求,具有時代賦予的合法性時,家庭無疑會被視為束縛和重擔。 因此,瓦解家庭、拋棄家庭成為必然趨勢。 從這個意義上說,任何華明的外遇愿望和邱桂香對落后丈夫的呼喚,一定都在某種程度上得到了試圖將個人從家庭中解放出來的激進革命的支持。 從以前流傳下來的家庭正是戰爭這一特殊時期革命政權必須依賴的基本單位,鑒于這一點,不同需求的夫婦之間的和平相處,進而家庭的保全成為主要目的。 在這種結構下,無論哪個華明勉強維持家庭,邱桂香積極改善夫妻關系,都是迫于時勢不得已的反應。
應該說無論是偏向于新類型的個體,還是以前流傳下來的家庭,都有一定的存在合理性,各自都存在著無法自我接觸的短板。 那是因為需要在更高層次上找到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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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20世紀40年代延安的歷史實踐來考察,可以看出上述文案中寫的解決農村婚姻關系困境并非空空穴來風。 20世紀初期的中國經過戰亂,人們不再閑談,鄉村凋零尤為突出。 在這種情況下,農民特別是貧民的婚姻家庭問題變得突出起來。 根據1936年末的社會調查報告,近十幾年來,天災和人禍的結果,過去的農村中小農民大多淪為貧農。 據調查,中國目前的貧農階級大致占總人口的百分之五、二、六、四左右,農民家庭收入每年很少超過200元,每年收入10多元的不少。 在這微薄的收入下,貧農通常不會成為盜匪的乞丐是幸運的,結婚的事實令人為難。 3
對于農村大多數貧民來說,所謂的兩廂情愿的婚姻是不現實的高愿望,所以現實婚姻的唯一目的是生孩子,所謂的戀愛結合在農村根本不存在[3]。 在這樣的婚姻基礎上,農村家庭關系問題的大量發生是不可避免的。 對于身處偏僻、更加貧困、難以生存的西北內陸地區③,以及面臨日益緊迫的戰爭形勢、渴望后方穩定的延安來說,來自婚姻家庭行業的巨大壓力更是可以想象。
在中國共產黨婦女組織的視野中,當時農村社會的家庭糾紛其實并不像上述小說那么簡單。 由于中國農村社會特有的宗法制度,所謂的家庭越來越多地指向幾代同堂的大家庭,而不是現代三口之家的核心家庭。 因此,家庭糾紛分為夫妻間、婆媳間、姑嫂間三種糾紛,婆媳糾紛最多這是不合理的社會制度下帶來的畸形現象,在當今舊的社會制度沒有改變之前,我們無法尋求徹底的處理,但我們在當前的環境中局部合理
這種認識認為,這種家庭被視為構成社會的基本單位和社會行業的延伸,夫妻關系也被視為特定的社會關系,需要在社會生活層面加以解決。 因此,婚姻家庭問題自然被視為不合理社會制度的必然產物,其處理當然必須與社會制度的變革相聯系。 處理這一社會化家庭問題的邏輯顯然與古典馬克思主義將婦女問題置于階級革命框架中的婦女解放構想高度一致。
基于這樣的認識前提,面對各種各樣的婚姻家庭問題,不平等的舊婚姻體制問題首先備受關注,如何打破包辦婚姻、買賣婚姻、兒童撫養婚姻制度等婚姻體制的積弊,始終受到家長制/夫權制的壓迫,在婚姻家庭中處于弱勢地位的女性,特別是
1939年,延安邊區政府頒布了第一部婚姻法規《陜甘寧邊區婚姻條例》。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有以下兩個。 男女的婚姻大致要看本人的自由意志。 離婚后,女性未結婚,沒有職業財產或勞動力不足,無法維持生活的,男性應當給予幫助。 到再婚時為止,最多以3年為限[5](PP177-1117 )
以自由意志為婚姻締結的出發點,明顯與包辦婚姻、買賣婚姻等畸形、扭曲的婚姻現象形成對比,試圖賦予本來處于被動弱勢地位的女性自主處理婚姻的新空之間。 這顯然包括了五四以來,挑戰之前流傳的以大家庭為中心的現代愛情至上因素的挪用,被排除為家長在父母生命的名義下包辦婚姻之前流傳的顛復,但要求20世紀30年代被認為是對中華蘇維埃政府的離婚后男性幫助沒有生存能力的女性 總體而言,這部婚姻法保障了婦女在婚姻中的自由和權利[6],從社會制度上推動了新型家庭秩序乃至兩性關系的構建。
在各種婦女保護政策法規之外,建立婦聯、婦聯等婦女工作組織,在婦女群體內部誘惑婦女形成自主意識,是解決當時家庭婚姻問題的又一線索。 1937年以后的延安作為抗戰的中心之一,吸引了眾多青年,其中城市知識女青年人數較多⑤。 這些新女性的到來,帶來了男女平等戀愛自由等具有現代氣息的婚姻家庭觀念,在一定程度上顛復了家長制/夫權制形式化以前流傳下來的婚姻觀。 并且,她們大多加入各級女職工組織,與當地女干部一起,通過廣泛普及,鄉村婦女參加識字、參政議政、裹足不前等社會運動⑥,從而在日常生活中使婦女特別是年輕一代婦女盡快接受新思想
在這兩方面的推動下,延安婦女建立了以政府主導、婦女組織為載體的婦女解放模式,鮮明地表現出以保護婦女、伸張婦女權利為核心的女性主義傾向。 家庭中的婦女問題,可以說在抗日政權建立的地方,婦女受到法律保障,在政府的幫助下,開始在婦女運動中解除封建的壓迫和束縛,從落后的黑暗中解放出來。 在婚姻問題上,已經從局部個別妥善處理開始,有些地區反對買賣婚姻和收養、禁止虐待婦女、辱罵妻子。 8
但是,在處理父權制/夫權制壓迫下由來已久的夫妻紛爭方面,女性主義又引發了一系列新的家庭問題,表現在婚姻行業中。 也就是說,婦女提出和批準的離婚案件日益增多。 1938年至1943年間,陜甘寧邊區離婚案件逐年上升,共判決807起,其中1943年判決離婚案件達302起,1933起,女方提出離婚的案件比例大幅上升,據綏德地區統計, 在封建禮教觀念強烈的農村地區,農村家庭本來就很少聽到離婚風波[3]。 因此,由女性主導的離婚案件的大幅增加在當時引起了很大的爭論⑦。
在積極方面,消除不合理的婚姻極大地消除了女性的痛苦,受到女性群體的歡迎,激發了女性群體的內在能量,使其能夠以更大的熱情參與各種公共事務,另外,支撐階級革命最重要的平等需求開始從公共行業延伸到民間行業,
但是,在消極方面,急劇上升的離婚事件也很大程度上觸及了男性農民階層,特別是難以主動娶妻的貧農男性的好處,引發了鄉村矛盾,特別是根深蒂固的鄉村男權觀念與家庭/家庭秩序實施的男權控制之間的沖突。 在前線戰斗的男性士兵中,也受到后方家庭離婚的困擾,奪回再婚的前妻的情況頻繁發生[11]。 這違背了抗戰的大局需要。
更值得觀察的是,少數落魄女性被彩禮等現實利益所迷惑,用渾水摸魚、壓抑自由等語言掩蓋自己的私心,企圖達成離婚事實繼續實施買賣婚姻。 良陜北是經濟文化落后的地區,落后的女性常常因愛財厭貧,借口感情不和離開窮漢另一高門,給窮人帶來再婚困難,減少其家庭勞動力,影響生產和生活的改善; 也有不走正路的女性。 有人濫用結婚自由隨便戀愛,打游擊,早晚分手,視之為家常便飯。 [12]這樣,夫妻間的糾紛問題不能單純歸咎于兩性不平等關系,女性自身存在的落后的思想觀念、生活方式等問題也很明顯需要提上議事日程,但相對于當時中國農村和農村女性群體的這種多元而復雜的女性解放方案,
當反抗不平等婚姻家庭壓迫的初衷有可能產生新婚姻家庭的壓迫形式和新家庭問題時,新家庭糾紛有可能與以前流傳的家庭糾紛合流,引發更大的性別對立、社會分裂時, 如何在革命理想和錯綜復雜的現實之間切實探索婚姻家庭改革比較有效的空之間,以女性主義為宗旨的女性解放實踐由此走上與文學創作相同的道路,面臨共同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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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乎與女性主義的崛起并行,延安時期存在著另一種從家庭和平的角度解決婚姻家庭問題的構想,而且其迅速發展的過程正好形成了女性主義興衰的軌跡和有趣的逆向運動。
在《陜甘寧邊區婚姻條例》初期,有一位女職工提出要從多個維度而不是從女性這個單一角度解決婚姻問題。 反對買賣和媒人結婚,也反對輕易離婚。 另一方面,反對丈夫、婆婆不人道地辱罵妻子和媳婦; 另一方面,要打破一切主張家庭內有友愛和睦,輕視女性的舊習慣。 十三
這種乍看之下保守的折中方案,明顯超出了單純將家庭婚姻問題歸咎于包辦婚姻,將離婚視為年輕女性獲得解放的重要途徑的看法,強調在改造丈夫/婆婆和媳婦雙方的基礎上,探索建立以雙方都能接受的和平為特征的新家庭。
而且,提出家庭和平口號的目的,第一,是建立家庭統一戰線; 第二,爭取一部分保守農村封建勢力,如家庭中的老年婦女,如婆婆等,以及普通中立分子,如翁男等的情婦救助會。 三、通過這個口號,改善女性生活中最重要的是達到改善青年和成年女性,如媳婦等生活的目的。 [14]比起女性主義觀點下的婚姻家庭問題的解決,家庭和睦的策略并不是優先改善女性特別是年輕女性的家庭環境,而是超越了對年輕女性等特殊人群的特殊關注,通過對你們和萬事興等自古以來流傳的倫理道德資源的自覺回收。
而且,改造的道路顯然受到抗戰時期中國共產黨在政治行業內提出的統一戰線理論的啟發,通過將性別差異與政治差異類比,使性別、世代之間的融合在某種程度上等同于階層聯合,以遏制的戰略促使年輕女性獲得家庭的權利,從而動員和組織抗戰時期的女性
在這一過程中,為婦女爭取權利的過程,也是將家庭重新政治化的過程,必須與邊區政府掌握婦女工作擴大民主受益面的更高使命大大協調。 今天,邊疆女同胞的任務與其他地方不同,其中有很大的不同,最可靠的是,邊疆區政府所在地,不僅要領導婦女為爭取民主權利而斗爭,還要更加鞏固和擴大所獲得的民主權利[13]。 因此,當時張琴秋等人對家庭關系(與公婆、丈夫等的關系、婚姻的不自由)應該改變,不應該為了不正確的統一戰線方法而勉強運用家庭和平( 15歲)提出了一些異議,但抗戰形勢越來越嚴峻,人們普遍認為,
但是在現實操作方面,家庭和平口號帶來的實際效果似乎并不值得期待。 如何在女性利益與家庭和睦之間找到合適的平衡,特別是在遭遇婚姻家庭糾紛的情況下,女性營救會這樣的女性組織應該以怎樣的角度、姿態、指導進行干預,出現了左顧右盼、一味追求和平的偏頗,招致了各方的不滿。
阿蘇經過調查,冀察晉過去‘ 家庭圓滿口號不能排除婚姻糾紛,從根本上處理問題。 因此,婦女身邊的痛苦沒有消除。 雖然為了不受封建勢力的打擊,清廉的官員難以斷絕家務,但是由于不能為女性處理身邊的問題,女性救助會的威信無法確立。 如定襄所說,特別婚姻的不滿多由女性救濟會處理,但女性救濟會常擾亂社會治安,無法處理,只能用口號說服家庭和睦,許多女性對女性救濟會無信仰,被視為有錢的外國學生組織。 五臺青年女干部經驗少,在處理家庭糾紛問題時遇到困難,受到封建勢力的阻礙,因此經常拿家庭的和平使用來拖延,說明女營救會干部對婦女的日常生活和身邊問題的痛苦觀察不充分… … 十四
其理由是,亞蘇認為,建立家庭統一戰線時缺乏斗爭的前提,沒有把斗爭作為建立聯合的必要步驟。 第一,因為專注于家庭的和平,也就是家庭統一戰線的建立,忘記了斗爭。 也就是說,統一戰線只有在斗爭中才能增長迅速發展和擴大的基本真理。 二是由于這樣引起了退卻的政策,害怕斗爭,向封建勢力表示了屈服和妥協。 [14]在這一層面上理解家庭統一戰線的構建戰略,顯然會出現與單一激進的女性主義和是非不明意義上的家庭和平不同的新的質量。 另一方面,關注不平等家庭秩序中女性狀況必然帶來的叛逆需求,從某種程度上汲取了女性主義的成果。 另一方面,他強調了不要完全站在女性的立場上,而是考慮到各方面的好處,重新構筑家庭結構的必要性。
盡管如此,要建立斗爭和共同的家庭統一戰線,只有通過兩性可以同意的中介,或者更確切地說,是超越兩性性別差異的同時聚焦于兩性共同好處的更高需求的出現,才能形成真正可操作的談判平臺。
1943年,中共中央委員會印發《中共中央委員會關于各抗日根據地當前婦女工作方針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極大地標志著根據地婦女工作重點的轉變。 《決策》要求,在當前嚴峻的抗日形勢下,許多農村婦女特別應該努力參與的是生產… 提高婦女的政治地位、文化水平,改善生活,達到解放的道路,必須從經濟富裕和經濟獨立開始[16](p648。 生產作為抗戰時期最重要的三大任務之一,無疑是需要民眾普遍參與的中心工作,戰時男性勞動力的匱乏,需要女性特別是年輕女性組織起來從事生產,這顯然已成為女性們介入社會生活主戰場獲取經濟實力的重要機會。
當然,對延安的女性們來說,這是她們自我改造脫胎換骨,改變長久以來形成的女性不落地的舊習俗,為了支撐家庭經濟、保障抗戰所需的生產者而成長,才能得到進行家庭斗爭/協商的首要砝碼 由此看來,借助特殊的戰爭背景,催生家庭統一戰線構建的外部條件已經產生,家庭糾紛的解決也不局限于家庭內部,與空之間有社會化處理的依據。
除此之外,斗爭和聯合的家庭統一戰線的建立,還涉及領導權的問題,特別是對領導的能力和素質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穎超、蔡暢等女運動領導明顯意識到了這個問題的重要性,逐漸反思女職工的偏頗,調整了下一階段女職工的配置,開始用批評和自我批評的方法改造女職工隊伍。
她們的旗幟鮮明地反對大后方流行的新賢妻良母主義,將婦女解放和國家社會的解放分開,在抗戰的偉大時代‘ 小我家庭、個人主義的自私‘ 新賢妻良母,… 決不是中國婦女解放運動的直接主要方向和任務,而是要號召中國家庭的婦女作為抗日的先鋒模范成為國家的良母、民族的賢妻[17]; 女性工作到處強調背誦&lsquo的結婚自由,‘ 經濟獨立,‘ 反對四重壓迫… … 等口號是,無論從哪里著手,都得不到社會輿論的同情,也不想陷入孤立[18]的狀態,所以女性的工作要求必須真正面對抗戰這個中心工作。 希望女職工進入農村組織婦女生產,處理其生產困難,提高經濟效益[16] 并通過批判和改造女職工領導機關知識分子出身的女干部存在的主觀主義、形式主義、群眾無視角作風[18],與城市化、知識化、精英化的女性主義道路大相徑庭,以女職工體制支持家庭統一戰線的構建。
這樣的家庭統一戰線的建立,可以說在一定程度上回應了《夜晚》中男基層職工對婚姻問題的焦慮,但從延安地區農村基層社會諸多紛繁復雜的現實出發,對其個體化的夫妻問題解決方法提出了質疑和揚棄; 從某種意義上來說,這與“男女平等”不以個人而是以家庭為立足點進入婚姻家庭行業的想法是一致的,但是,通過對斗爭和聯合的辯證解決,女性勞動英雄可以獲得超越和諧相處的更有力的改造家庭父親/夫權制的方法; 通過參加生產這一社會化的方法,為支撐戰時家庭經濟/社會經濟做出了不可缺少的貢獻,獲得了在家庭內可以與家長制性交的機會和空之間,在此過程中構筑了自己作為歷史實踐主體的位置,鍛造了解放的道路; 通過對女性主義和家庭和平這兩個非常正面對立的思想資源的反思和整合,家庭統一戰線在很大程度上找到了大體性和戰略性可以有機貫通的現實操作空之間。 正是站在這樣的基礎上,延安時代邊遠地區女性的巨大生產能量才得以激發,從1938年到1945年,約20萬女性共制作了約600萬斤的細紗,織出了約46萬頭織布。 1940年以后,婦女織的布能夠處理全邊疆軍民使用的布匹的1/3,有力地支援了抗日戰爭[19]; 另一方面,像馬杏兒⑧、孟祥英⑨等這樣在公共行業/家庭行業也可以應對的女性革命新人有可能在根據地大量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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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受抗戰這一特殊民族革命戰爭啟發,眾多壓迫中的貧困農村婦女,以及由此而層出不窮的婚姻家庭問題,以延安為中心的根據地在以前流傳下來的倫理、鄉規民約、城市文化、革命話語等不同勢力的博弈格局中,不斷摸索后,
該模型一方面驗證了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起源”中為解決無產階級婚姻家庭問題而提出的基本可靠性。 即婚姻全部由當事人的階級地位決定,在無產者家庭中,不僅保留了一點專制形制出現以來蔓延出來的對妻子的野蠻粗暴,男性統治的最后剩下的也可能失去了基礎[20](p73 )。 因為為了解決無產階級的家庭問題,肯定會更加強調以同一階級的大聯合為前提,而不是建立在對立的性別結構中,創造內部性別協議的空之間。
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探索并形成了革命的中國婦女解放的獨特道路。 首先,對平等的理解不是基于個人和個人之間單純的對等,而是經過階級視野的過濾和整合,將不同世代之間(婆媳關系)、不同性別)兩性關系)之間的平等問題結構化)性結構) /家庭結構)的視野中開放。 的大局性、博弈性和動態性是解決性別壓迫的方法不是簡單的東風壓倒西風的過程,而是相互拉近、縮小差距的性別平等的構建,因此比較兩性雙方的改造是值得關注的歷史經驗; 其次,性別協商作為性別問題處理的比較有效的方法,大多超出了政策法規的范圍。 在情與法、倫理與習俗、理想與現實之間,有必要尋找各方都能接受的折中方案。 這看起來就像以前流傳下來的鄉土中國熟人社會的遺產經過階級革命的征用,發揮了新的能量,形成了聯合、斗爭的策略,在一定程度上處理了婦女解放不能輕易適用階級斗爭方法,斗爭是如何有效的
本文原刊于《婦女研究論叢》年第6期,原題為《延安經驗:從婦女主義到家庭統一戰線兼革命中國婦女解放理論的生成問題》。 篇幅限制,參考文獻和注釋省略。
本文:《“為“婦女”正名:婦女解放的延安道路”》
心靈雞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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