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胸有朝陽(第二章)抽絲剝繭細解析”
金融危機為什么會發生?
我以為只是市里出了問題。
的11月底,我在和朋友說話。 他突然接到電話,九江擔保企業發生了事故。 原因是宋慶齡基金為了政策抽走了該企業一半的股份,無力建設樓盤,面臨破產的危險。 這個朋友是那家企業的顧客經理,當然很著急,也很著急。
之后,就像多米諾效應一樣,很多擔保企業被顧客兌換,有時會破壞擔保企業,有時會打壓顧客管理者。 后來,在集團和互聯網上,我得知全省乃至全國,都發生了這樣的事情。
但是九江企業沒有立案,據當時員工群體的領導(也是我的朋友)說,九江企業有實體樓盤,不屬于非法集資。
立案最早的是一家叫順安的擔保企業,上司是一名20多歲的青年,事故后躲在郊外被公安部門扣押,隨即被逮捕,短期內被法院判處無期徒刑,母親也受到牽連。
有些被稱為亞洲擔保企業。 大約一個星期左右吧。 因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被立案。 不僅如此,過去已經出局的顧客還會被通知返還所有已獲得的利息,否則將扣押賬戶并強制扣款。
下崗人員和退休人員加急,賬戶合一,被扣押。 怎么吃飯? 后來篩選了這一部分人,政策放寬了。
但是,很多人不理解。 企業有營業執照,有政府批文,開業時有領導剪彩,怎么突然變成非法集資了呢? 政府不是鼓勵民間投資嗎?
我當時有信訪代理人的身份,為此拜訪了有關部門。
先是銀監會。 這個部門很神秘,不讓你去科室,只是在門衛的接待室打電話咨詢了一下。 一位男同志告訴我,國家鼓勵的民間投資是指民間公司家對國家項目的投資,而不是對老百姓個人的投資。
之后,我去了金融機構,問為什么不制止,因為是非法集資。 一位女性回答說,已經在報紙上刊登了,也散發了傳單,企業太多,不能挨家挨戶監督。
我最后一次去的是法院,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特征是什么? 回答是為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超過一定的規模: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公共存款二十萬元以上的,公司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公共存款百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30戶以上公共存款的,公司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150戶以上公共存款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共存款直接給存款人造成經濟損失在十萬元以上的,公司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共存款直接給存款人造成經濟損失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擾亂金融秩序情節嚴重的。
那么,這些投資擔保企業有資格籌款嗎? 我看了一下企業章程,在第六條中明確記載“不能為社會的不特定對象籌集資金”。
另外我百度了一下擔保企業的定義。 復制如下。 個人或公司向銀行借款時,銀行為了降低風險,并不直接向個人借貸,而是要求借款人找到第三方(擔保企業或資質良好的個人)進行擔保。 擔保企業應銀行要求,讓借款人出具相關資質說明進行審核,然后將審核的材料報送銀行,銀行審核后貸款,擔保企業收取相應的服務費用。
其中沒有說擔保企業可以公開向社會籌集資金啊。 擔保企業為銀行擔保,怎么一夜之間人們就把錢投到擔保企業了? 擔保企業怎么敢向人們擔保?
我清楚了。 但是,這經過多次曲折,多方商量,才弄清楚。 讓老百姓做這種事,行得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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