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怎么淪為殺人機器納粹時期的法律、法官與判決”
原編輯: 85年前的今天( 1933年9月21日),著名的德國國會縱火案的審判在萊比錫開庭。 被審判的人包括頭腦不太好的前荷共黨員、失業建設工人瑪麗努斯·的粉絲·; 德國·; 巴勃羅和躺槍的德國共產黨議員團長托克勒、保加利亞共產黨指導人格·; 季米特洛夫,波波夫,塔內夫。 最終判決宣判除盧布外的4人無罪,但這一事件導致了德國法律秩序的根本逆轉。 曾經是民主主義的魏瑪共和國從此被獨裁專制的法西斯政權所取代,法律揭開了其所有人平等的面紗,赤裸裸地為希特勒政權服務。
德國強烈的國家意識源于拿破侖的入侵,俾斯麥統一德國后,特別是德國精英階層和中層,形成了強大的右翼保守主義思潮。 在19世紀3、40年代,德國法學家具有強烈的國家主義色彩。 當時德國法學家德里希·; 尤里烏斯&米德; 施塔特說,德國刑法就是通過消滅和折磨反抗國家的人來確立國家的威嚴和國家的威嚴。 德國人認為,只有把個人權利和好處與國家意志相結合,才能得到比較有效的保障,他們堅決抵制德國工人運動,積極防止無產階級掌握國家政權。 極右意識形態深刻地影響了魏瑪時代德國的司法,德國法官們用行動表現出了自己的國家主義色彩。 法律只是國家意志的工具,不是法治的表現。 在多個案件的判決中,法官們所做的不是法律精神,而是與國家意志一致的。
這種區分敵我的價值觀,給法官的司法判決帶來了清晰的界線。 因為右翼分子的行為,無論其激烈程度如何,都是為了德國的國家和民族,這也是應該理解的。 左翼的一切行為都有反叛的特征,不符合法官喜好的行為可以被判定為叛國。 司法公平性突然消失,成為威脅人們日常生活的恐怖武器。
魏瑪共和國初期,兩件重要的事情鮮明地反映了這一司法特征。 一個是左翼發起的慕尼黑蘇維埃共和國,獨立社會黨領導人冷卻器·; 埃斯娜被暗殺了,他的支持者宣布成立慕尼黑蘇維埃共和國。 被鎮壓后,參與建國的領導人被判一級叛國罪,其中一人被判處死刑,2209名參與者被監禁,總刑期達6080年。
慕尼黑事件一年后,又爆發了極右派領導的卡普叛亂,迫使中央政府逃離,將德國帶到內戰邊緣,叛亂者殺死了200多人。 事件平息后,盡管有705人被指控,但最終只有一人被定罪,服刑仍處于最低刑期。 5年,被稱為光榮監禁,當事人是警察局長,所以最高法院命令此人發放養老金。
由此可見,希特勒在1923年領導啤酒館暴動后,盡管被判處5年有期徒刑,但實際上只是坐了13個月的監獄,在服刑期間相當自由。 在監獄里,他的追隨者魯道夫·; 赫斯(后來的納粹黨副領導人)是他的勤務員和秘書,赫斯協助了納粹黨編寫圣經《我的奮斗》的上冊。 服刑期間正好是希特勒35歲生日,他收到的花和禮物擺滿了幾個房間。 這個時候希特勒還不是德國人,是奧地利國籍,戰前只不過是奧地利的日耳曼族流浪漢,按照法律規定應該被驅逐出境。 在德國意識形態面前,法律變成了紙空文。
作為司法判決的唯一證據,是行為和行為造成的結果,不是精神和理想。 但是,受極右派思潮影響的德國法官們在啤酒館暴動事件中公開表示,希特勒的行為是由純粹的愛國精神和最高尚無私的理想所引導的。 這樣,任何人如果自己宣布擁有這種精神,就會與名譽相符,無論帶來多么嚴重的后果,都會變輕。
當反猶太思潮在德國形成滔天巨浪的時候,種族屬性也成為了判決的依據。 柏林有個猶太房東叫諾德海默,曾被外國佃戶罵為德國豬玀。 諾德海默被法院起訴,要求驅逐這個佃戶,盡管原告是德國公民,他其實是‘ 在德國人這個詞所指的范疇內。 注:德國一詞的讀音是日耳曼,原告是猶太人,法官說他不屬于德國人的范疇。 也就是說,猶太人不是日耳曼民族的成員。 因為這不是德國人,所以不需要執行德國法律。 這是典型的語言游戲。 )
德國法官的上述行為都發生在魏瑪共和國時期。 但是,魏瑪共和國無論有多少限制和不足,都是民主自由的政體,但這個民主政體很快就會被殺害,德國法官是重要的共犯。 威廉&米德; 查理在《第三帝國的興衰》一書中說,司法當局是德國反革命的中心之一,濫用法律為反動的政治目的服務。 這個極其墮落的法律體系,在德國面臨暴政的時候,會做哪些令人驚訝的事情呢?
希特勒上臺只是憲法程序的一部分,和他的前三位首相布呂寧、波本、施萊謝爾沒有程序上的區別,上臺之初也沒有取得獨裁地位,希特勒內閣中只有三名來自納粹黨的成員。 盡管如此,希特勒利用政府的職能頒布了《德國人民保護法》,但這并不是希特勒所希望的。
魏瑪時代的法官們在愛國主義和忠于國家的名義下,不斷做出符合極右派利益的判決。 法官這些德國精英本身屬于右翼保守集團,他們的判決盡管如此不公平,卻是獨立審判的結果。 納粹黨奪取政權后,立即著手根除這種獨立性。 法律只反映了希特勒及其納粹黨的獨裁意志。
國會縱火案的判決是德國法官們法治品格喪失的開始,也是德國政體迅速納粹化的象征。 在這件事上,第三帝國的法官們不僅繼承了魏瑪時代拙劣的表演,還進一步發揮了出來。
1933年2月27日,柏林消防隊在晚上9點左右接到德國國會大廈的火災警報報告,幾個不同的地方發生了火災,消防隊到達時,在主要的議會大廳爆炸,發生了火災。 警方搜查現場時,失業的建筑工人瑪麗安·; 粉絲和中小企業; 德國·; 羅伯特,他是荷蘭共產黨,不久前來到德國。 希特勒和戈林總理很快到達現場,發現巴勃羅后,戈林很快聲稱這起縱火案是共產黨干的,他們抓住了共產黨的領導人。 國會縱火案的一個明確事實是,盡管當事人盧布曾是荷蘭共產黨組織的成員(后來被開除,加入了更激進的紅色組織),但具體而言,縱火案與任何共產黨組織都無關。 但是,這些也不影響法官們的恣意妄為。
事件發生后,納粹政府逮捕了許多德共成員,還逮捕了流亡德國的保加利亞共產黨領導人季米特洛夫和波波夫等3人。 德國國會議長戈蘭作為證人出席了審判。 當奇米特洛夫質問納粹黨是否有意單方面調查縱火案并銷毀導致調查結果公正的證據時,戈林在法庭上公開誹謗了他們。 我覺得這是政治犯罪。 我也同樣確信真兇在你們黨內。 你們是罪犯黨,必須消滅! 面對如此強烈的羞辱和刺激的言辭,法院院長、審判委員會主席賓格反而責罵被告,說這位老師的憤怒是可以理解的。
由于沒有發現迪米特洛夫等人與事件相關的任何證據,他們被無罪釋放。 納粹黨的意圖不僅僅是對個人的刑罰,而是為了以此根除共產黨和所有反對派,讓共產黨組織承擔這件事的政治責任。 法官宣布,國會縱火案毫無疑問是政治性的… … 的犯罪目的可能只是為了奪取政權… … 將共產黨的反叛目的作為其計劃,是整個黨派的反叛。 即使是站在細烏有之訴上的判決結果,希特勒依然不滿,認為這是可笑的結果。
國會縱火案給納粹政權帶來了巨大的利益。 其重要成果之一是,2月28日中午十二點半,老齡總統興登堡簽署了總統緊急法令《人民和國家保護法》,取締了憲法七條關于公民身份的規定。 德國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居住不侵權權、通信秘密權、言論自由權、和平集會權、自由結社權和公共福利權一一被沒收。
納粹黨取得的另一個重要成果是在3月5日的國會選舉中通過了授權法。 該法案規定,希特勒不僅取締了所有德國社會團體,反對黨組織,而且在憲法中還將總統發布法令的權利轉移到了總理手中。 政府首相可以凌駕于憲法之上,不通過國會和國家議會自行制定法律。 希特勒由此成為集立法、行政于一身的獨裁者,之后的司法判決中也有希特勒的命令。
國會縱火案的判決是德國法官們最后按照自己的意圖執行的判決,該案導致了德國法律秩序的根本逆轉。 從此,納粹法官的作用就是系統性和程序性地破壞法治,維護納粹黨的極權統治,正如國民法院副院長要求法官們的那樣,首先成為好的政治家,然后成為法官。
1934年1月7日,縱火犯羅伯特被處以絞刑。
國會縱火案后,德國司法迅速納粹化。
德國司法集團在魏瑪時代有嚴重的右翼傾向,但整體上獨立行動,不接受政府指令。 雖然在價值觀上,法官們繼承了右翼和保守的姿態,但和德國民眾的選擇一樣,并不一律支持納粹黨(在議會選舉中納粹黨的得票從未達到半數,在希特勒奪取政權后的議會選舉中也只獲得了43.7%的選票, 希特勒本身不是選舉產生的總理,而是任命的總理),德國的法官們大多不是納粹黨的成員。
納粹黨成立時,德國法官聯盟主席卡爾·; 林茨說,納粹政府擔心這會影響法官任期終身制和法院的獨立性。 但是,他們采取的措施不是與納粹政權抗爭,而是試圖通過合作實現。 于是,法官聯盟于1933年3月19日發表聲明,表示支持納粹黨執政才50天的新政府拯救德國人民于水火之中的意愿。 卡爾&米德; 林茨的態度是,德國司法界開始全面履行納粹政權制定的各種法律法規。
納粹政權于1933年4月7日頒布了《職業公務復職法》,當天,卡爾·; 林茨馬上與希特勒會面,會面后,林茨說:“我們信任一切為元首、元首先生… … 必須采取必要的措施,但他繼續維持法官的獨立性。 該法令規定的必要措施到底是什么? 是清除政治上不靠譜、非雅利安人、不能滿足政府要求的法官,停止所有猶太人在國家機關的工作。 林茨天真地認為,該法關于公務員資格的規定將盡快被取消。
伴隨著這種態度,德國各地的州級法官聯盟相繼倒向納粹政權。 10月,在萊比錫召開的全國法官代表大會。 這個主要成員不是納粹的法官集團,而是積極地向希特勒表示忠誠。 一萬名法官舉起自己的右臂行納粹禮,以德國人民的精神起誓。 作為德國法官一生服從我們的元首。
法官是法律的執行者。 既然立法權變成了希特勒的個人權力,第三帝國法官們的任務就是按照程序執行希特勒的法律。 它具有更強的隱蔽性和欺騙性。 一切按程序進行,一切程序都渴望法治的基本基本。
納粹成立一年后設立了國民法院,是管轄國家叛國罪、嚴重破壞軍事設施罪、暗殺或企圖暗殺國家和政府首腦罪等原本由最高法院直接審理的案件的重罪法庭。 國民法院由三個法庭組成,每個法庭有三名成員,其中只有兩名需要法官資格。 除法官外,還有軍官、納粹高官、禁衛軍、希特勒青年團成員等受過政治訓練的政治輔導員和義務工作者。 國民法院有三位院長,其中特別值得注意的是第三位院長弗雷斯特。
第三帝國建立了初期,即開始了對各種類型的政治反對派的政治迫害。 二戰爆發前,這種迫害還在控制之中,但戰爭開始后就加劇了。 1942年德軍在東線戰場站住腳,轉行做守衛時,迫害進入了瘋狂階段。 弗萊雷從1941年1月開始擔任國民法院院長,擔任院長時,死刑判決人數是1940年的兩倍,從53人上升到102人。 1942年急劇擴大到10倍多,達到1192人,1944年再次為2097人。 被判處死刑的人要支付包括死刑費、郵費、律師費等約10項費用在內的所謂執行費。
弗萊雷年輕時信奉共產主義,參加一戰被俘后加入共產黨,1923年皈依納粹黨。 它是德國司法系統中為數不多的堅定的老納粹分子。 他忠于納粹政權,在擔任國民法院院長期間獨攬權力,幾乎承擔了所有重要案件的分配和判決。 他的方法引起了戈培爾的不滿,在1943年9月23日的日記中,戈培爾寫道,成為國民法院院長的弗雷斯特像另一個人。 他又成了普魯士代表團時的極端納粹主義者。 他在司法部副部長的時候幾乎什么也沒做,但身為國民法院院長的他做得太多了。 居然有比戈培爾更像納粹的納粹分子,聽起來簡直像開玩笑一樣。
由這些激進分子納粹負責的法院可以知道審理什么樣的案件。
卡爾·羅伯特和米德; 克萊登的荷蘭鋼琴家在德國巡回演出,住在老朋友家。 有一次,克雷滕批評德國政府,說希特勒殘忍、病態、瘋狂。 沒想到這位老朋友的母親是鐵桿納粹,很快就進行了告密,克萊滕就此被逮捕,1943年9月3日被判處死刑。
弗萊雷審理的最重要的案件不是殺害希特勒的案件嗎? 作為主審法官,審理中,這個人的陰暗面很明顯。 審判刺客的康德·; 施芬伯格的堂兄彼得·; 約克伯爵的時候,他問約克。 “你為什么沒有入黨? 這位年輕伯爵回答說:因為我不是納粹,永遠不是納粹。 弗萊雷似乎不甘心地追問伯爵,約克試圖對此加以敘述。 結果,弗萊雷粗暴地打斷了伯爵的話。 你不同意國家社會主義關于根除猶太人的公正思想嗎? 伯爵再次說出自己的想法時,弗萊斯勒大聲喊道。 胡說八道! 不要讓他做長篇演說。 在這次事件中,與殺人事件有關的反希特勒相關人員幾乎都在被判處死刑的同時,以極其殘忍的方式被殺害。 據說那種刑罰的殘酷,是看了戈培爾實施刑罰的電影后,用手蒙著眼睛才沒有昏過去的。
之后,弗萊斯勒在審判中與案件有關聯時,于1945年2月3日早晨被盟軍轟炸機當場殺害并在法庭上被殺。
一戰中德國社會持續動蕩。 1922年拉特瑙外交部長被暗殺后,德國根據法律決定設立國家臨時法院,迅速破案。 這樣的臨時法院通常在案件解決結束后被撤銷。 國會縱火案后,3月21日,納粹頒布了特別法院組織法。 法院的人事、程序、管轄權由政府明確,使臨時法院常態化,成為普通的特別法庭。 由于判決迅速且立即生效,也稱為即決法院。 因為被告無權上訴,法官在審判中是否違反程序,判決是否被復審,也就是說,如果檢方提起訴訟,法院可以閉上眼睛進行判決。 就像最高法院法官奧托·一樣; 施瓦茨表示,將以最小的代價、最快的速度和盡可能徹底的懲罰來懲罰犯罪。 由于這一判決真正有利于納粹政權的犯罪活動,納粹政府想將管轄權擴大到常規犯罪,設立了辱罵納粹黨的罪名,由即決法院作出判決。
二戰開始前,即決法院的生意并不興隆,但到了準備期,案件如潮水般涌來,量刑無限制。 根據新刑法的要求,審判不需要花很多時間詳細拆解和區分具體犯罪構成要件,如1940年3月29日頒布的《德國人民保護金屬募集法令》,任何人以募集的金屬或有關部門指定募集的金屬獲利,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礙該金屬用于指定目的的, 同樣的法令多如牛毛,大部分輕微的罪行一律以重罪處以嚴刑。
在這種情況下,即決法院成為判決管道,以往應該由普通法院審理的案件大多被轉到即決法院審理,目的是迅速做出判決。 在判決過程中,法官決不留情,判決結果荒謬絕倫。 喬治&米德; 豪夫的人和兩個朋友在路上遇到了盟軍轟炸引起的火災,他和朋友參加了急救,但偷了一瓶香水和一根香腸。 也就是說,法院認為任何做出這種卑鄙行為的人都會把自己置于社會的對立面,于是豪布夫被判處死刑。 該事件的弗里茨·; 由于納蘭偷了兩塊肥皂,同樣被判處死刑。
德國吞并波蘭后,即決法院隨后被轉移到占領區,被大量拷貝。 當然,判決也更加嚴厲,荒謬。 德國法官甚至發明了心理支援這一罪名,如果法官判斷被告和某一犯罪之間存在可能的聯系,可以判處刑罰。 對波蘭人的刑事處罰只有懲戒營(集中營)和死刑兩種。
在這種狀態下,法律墮落為殺人機器,無論什么五花八門的事件,都常常以死刑為結果。 羅莎莉&米德; 克雷薩的波蘭女仆因在購物時與德國女店主互推而被判處死刑。 維德·勞斯&米德; 福特斯的人因為屠宰了70公斤的豬,以非法屠宰罪被判死刑。
更極端的是德國警犬暗殺事件。 1940年8月初,德國警犬被刺傷,但犯人逃跑了,沒有目擊者。 之后,艾格納茲·; 莫扎克的人,檢察官以故意傷害公共財產罪提起訴訟。 1941年12月4日,法院作出判決。 判決書副本的荒唐,遠遠超出了人們的想象。 雖然證人本人沒有看到實際上是誰傷害了這條狗,但根據以下事實可以認定被告的罪名成立。 被告于1940年8月24日被捕時,證人庫尼沃帶著他受傷的狗去見被告。 看到這條狗時,被告驚慌起來,開始劇烈地顫抖,嚇得舉起雙手。 狗一看到被告就怒不可遏,企圖咬被告。 被告的行為表明他是刺傷這條狗的犯人,而且這條狗很快就認出了被告是它的敵人。 被告就此被判處死刑。
在納粹政權下的司法判決中,幾乎找不到符合法治精神判決的例子,第三帝國的法律,給德國人民帶來了恐懼和災難。
人類需要法律是為了維護人類的尊嚴、公平和正義。 但是,在整體主義下,法律成為獨裁者肆意屠殺民眾、保衛統治的血腥致命武器。 像納粹政權一樣立法殺人,法官們以殺人為樂的邪惡行為,是對生命的羞辱,是人類法治史上極為罕見的罪惡行為。
在法律不能主持正義,不能保護人的自由權利和生命財產不受非法侵害的情況下,這種法律不道德的人們如果生活在這種法律的管轄范圍內,至少不會得到公正或擁有基本的權利。 而且,建立在這樣法律基礎上的國家,其權力自然也失去了合法性。 納粹政權的非法性在其立法、司法的野蠻活動過程中暴露出來。
《同舟共進》年第12期,作者施京吾,原題《法律是如何與殺人機器納粹時代的法律、法官判決的》。
本文:《“法律怎么淪為殺人機器納粹時期的法律、法官與判決”》
心靈雞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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